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6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张文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张文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462号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尚西路19号万通新城2号楼。负责人柏嵩,职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彬,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张文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双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