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韩延东、徐爱玲、青岛科牧制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青岛科牧制药有限公司,韩延东,徐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耿烨,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青岛科牧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工业园香江迎宾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韩延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韩延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徐爱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科牧制药有限公司、韩延东、徐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商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800000元]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中,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完成,本案于2015年11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3446号。2016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履行完毕为由撤回执行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仙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