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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刑更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罪犯周国贤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79号罪犯周国贤,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监区服刑。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以(2013)顺庆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国贤犯盗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责令与同案犯周鑫共同承担对被害人共计43050.00元的退赔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国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考核分120分,月均4.4分,该犯未缴纳罚金,未履行退赔义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周国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国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2年11月2日至2016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