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舒涌与熊彬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涌,熊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舒涌,男,生于1973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肖文远,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友龙,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熊彬,男,生于1970年1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涌与被告熊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涌撤回对被告熊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82元,减半收取7341元,由原告舒涌承担。审判员 曹琳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