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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景超与张广卫、刘朋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超,张广卫,刘朋朋,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603号原告刘景超。委托代理人赵永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广卫。被告刘朋朋。被告张广卫、刘朋朋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发亮,开封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广卫、刘朋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付,开封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冯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康晓莹,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刘景超诉张广卫、刘朋朋、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司(以下简称:信达财险河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2015年11月25日上午九时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刘景超代理人赵永军,被告张广卫与刘朋朋共同代理人冯发亮、王建付,被告信达财险河南公司代理人康晓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景超诉称,2014年12月19日14时50分,被告张广卫驾驶小轿车沿22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先后撞上原告刘景超头南尾北停在道路北边的电动三轮车、李梅英头北尾南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人力三轮车以及贾国友头西尾东停在道路北段卖白菜的小四轮拖拉机和买白菜的人群,造成梁新瑞、刘��超、贾国友、李孝红、马国玺、姜玉省、姜石顺、李梅英不同程度受伤,四辆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事故认定为:被告张广卫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新瑞、刘景超、贾国友、李孝红、马国玺、姜玉省、姜石顺、李梅英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经医院诊断原告的伤为左内踝骨折、头面部外伤,花去医疗费8567.85元。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损失应由被告赔偿,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8567.85元、护理费2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500元、车损4000元、评估费200元,合计17427.85元。由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信达财险河南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广卫、刘朋朋承担赔偿责任。���告张广卫辩称,其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经过无异议,其驾驶的肇事车辆是向被告刘朋朋借用的。肇事车辆在信达财险河南公司投有交强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承保限额内赔偿,其对原告超出保险限额的合理、合法部分予以赔偿。被告刘朋朋辩称,其借给被告张广卫肇事车辆,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既未在肇事车上乘坐,也非办理其的事务,故其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信达财险河南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其愿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费用;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费用不应由其负担。该起事故涉及多名伤者,其请求法院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按照各伤者损失比例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14时50分,被告张广卫驾驶小轿车沿22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故地点,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先后撞上原告刘景超头南尾北停在道路北边的电动三轮车、李梅英头北尾南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人力三轮车以及贾国友头西尾东停在道路北段卖白菜的小四轮拖拉机和买白菜的人群,造成梁新瑞、刘景超、贾国友、李孝红、马国玺、姜玉省、姜石顺、李梅英不同程度受伤,四辆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处理该事故后,于2014年12月28日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广卫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新瑞、刘景超、贾国友、李孝红、马国玺、姜玉省、姜石顺、李梅英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经医院诊断原告的伤为左内踝骨折;头面部外伤;全身多发软组织伤。住院期间原告花去医疗费8567.85元。原告刘景超所有的隆鑫牌电动三轮车在本次事故���受到撞击,经开封市天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刘景超的车损为4000元。事故发生前肇事车辆小轿车所有人即被告刘朋朋将该车出借给被告张广卫,该车在被告信达财险河南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张广卫准驾车型为C1,初次领证时间2006年7月4日,有效起始日期为2012年7月4日,有效期限10年。另查明,在本次事故中共有八名伤者,不包括本案原告刘景超在内的其他七名伤者为:梁新瑞、贾国友、李孝红、马国玺、姜玉省、姜石顺、李梅英。除李孝红、李梅英外,其余六名伤者事故发生后于2015年6月到8月分别诉至本院。再查明:本次事故中伤者梁新瑞损失医疗费180899.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70元、营养费1690元、护理费127070.93元、残疾赔偿金276599.0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61340元、精神���慰金30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784969.06元。伤者贾国友损失医疗费42189.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营养费480元、误工费20321.60元、护理费3744元、残疾赔偿金53661.19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700元、施救费6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29636.34元。伤者马国玺损失医疗费63477.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30元、营养费1810元、误工费20849.68元、护理费14118.99元、残疾赔偿金48782.9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159168.78元。伤者姜玉省损失医疗费4359.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70元、护理费546.04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467.78元,共计5753.51。伤者姜石顺医疗费3966.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70元、误工费467.78元、交通费100元、护理费546.04元,共计5360.77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合法、有效,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小轿车在被告信达财险河南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由信达财险河南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按同一起事故各伤者损失比例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刘朋朋与被告张广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张广卫系借用被告刘朋朋的车辆,其本人有相应的驾驶资格且无证据证明被告刘朋朋出借车辆存在过失,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其医疗费8567.85元的请求,有医疗费发票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关于其护理费2660元的请求,数额过高,以1560.10元为宜;原告关于其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的请求,未超出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关于其营养费900元的请求,数额过高,以200元为宜;原告关于其交通费500元的请求,数额过高,以200元为宜;原告关于其车损4000元的请求,有评估报告相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关于其鉴定费200元的请求,有评估机构的财务收据为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327.95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该起事故六名伤者相继诉至本院,应按各伤者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被告信达财险河南公司在其承保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刘景超292.07元,在其承保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刘景超250.79元,在其承保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景超1739.13元。下余13045.96元应由被告张广卫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景超各项损失共计2281.99元;二、被告张广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景超各项损失共计13045.96元;三、驳回原告刘景超对被告刘朋朋的诉讼请求;四、原告刘景超诉讼请求超出部分予以驳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原告刘景超负担28元,被告张广卫负担2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瑞卿审 判 员  李根正人民陪审员  杨新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武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