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1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卿南方与朱连云、杨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南方,朱连云,杨爱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52号原告卿南方。被告朱连云。被告杨爱香,系朱连云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卿南方与被告朱连云、杨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卿南方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南方撤回对被告朱连云、杨爱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卿南方承担。审 判 员  刘运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