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卿南方与朱连云、杨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南方,朱连云,杨爱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52号原告卿南方。被告朱连云。被告杨爱香,系朱连云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卿南方与被告朱连云、杨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卿南方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南方撤回对被告朱连云、杨爱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卿南方承担。审 判 员 刘运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