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淮北市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小龙、许纯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淮北市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小龙,许纯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06号原告:安徽省淮北市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彭兆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龙,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许纯叶,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安徽省淮北市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龙、许纯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施云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