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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森与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森,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644号原告:刘森。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87号。法定代表人:张其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937号。代表人:邹国发,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森与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森以其同意按阳劳人仲裁字(2015)第22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森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俊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芳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