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森与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森,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644号原告:刘森。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87号。法定代表人:张其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937号。代表人:邹国发,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森与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森以其同意按阳劳人仲裁字(2015)第22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森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俊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芳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