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倪庆侠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倪庆侠,徐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52号申请人:倪庆侠,女,汉族,1952年7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徐永青,男,汉族,1966年8月生,郯城县人。申请人倪庆侠与被申请人徐永青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永青驾驶的鲁Q7V6**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倪庆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永青驾驶的鲁Q7V6**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颜丙娜审判员 杜建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