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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德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凌敏慧居间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9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敏慧,广州市德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敏慧,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卢楚晓、黄敏,分别为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德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宋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韵、卢国瑞,均为原告公司职员,联系地址与原告地址一致。上诉人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9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现租住房屋位于白云区锦州三街7号2206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上诉人)住所地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及案外人林进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三方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可向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合同约定的管辖没有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合法有效。本案所涉的物业所在地位于海珠区新港西路182号大院7号902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