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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杨国旺与王士东、山东博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旺,王士东,山东博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乐分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民初字第477号原告杨国旺。被告王士东,现在山东省泰安监狱服刑。被告山东博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福功,总经理。被告山东乐分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士东,总经理。原告杨国旺与被告王士东、山东博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乐分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0元,减半收取60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人民陪审员  高金之人民陪审员  王志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谭 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