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梁丽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丽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29号原告梁丽燕。委托代理人袁超,山东群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原告梁丽燕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金29850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丽燕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梁丽燕负担。审判员 王 丽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博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