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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观080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国正,钱芳,安庆市训峰商贸有限公司,朱训峰,胡雪萍,安庆明发食品有限公司,潘明,王春美,李罗,XX,王玉豪,齐永健,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霞俊,杨忠,胡德君,刘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观0803执2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1号兴利达大厦7F,组织机构代码68360769-5。法定代表人:陈伍玖,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砂桥村美帝雅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924721-5。法定代表人:王国正,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国正,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钱芳,女,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市训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砂桥村美帝雅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041027-1。法定代表人:朱训峰。被执行人:朱训峰,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胡雪萍,女,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安庆明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砂桥村美帝雅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175661-0。法定代表人:潘明。被执行人:潘明,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王春美,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李罗,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XX,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王玉豪,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齐永健,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3.9平方公里工业园16号区,组织机构代码67090623-1。法定代表人:余霞俊,董事长。被执行人:余霞俊,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杨忠,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胡德君,女,194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刘挺,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03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庆明发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训峰商贸有限公司、王国正、钱芳、朱训峰、胡雪萍、潘明、王春美、余霞俊、杨忠、胡德君、王玉豪、齐永健、李罗、XX、刘挺银行存款2018105元及利息和执行费2258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房产等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