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商外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XX港机械有限公司,陈立新,何芳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外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周雪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仙林桥直街*号。代表人:金建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XX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立新,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芳芳,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上诉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XX港机械有限公司、陈立新、何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外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4671元,减半收取57335.5元,由上诉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斐代理审判员 李洁瑜代理审判员 谢银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不换?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