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1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1民初179号原告孟某某,女。被告路某某,男。法定代理人路某丙,系路某某父亲。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万生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路某某法定代理人路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按乡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3月19日生男孩路某甲,2006年10月11日在靖远县石门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证。2007年发现被告路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生活中原、被告无法正常沟通,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原告,家庭生活重担由原告一人承担。双方现已分居五年,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原告孟某某无法长期承受精神上的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男孩路某甲由被告父亲路某丙抚养,并承担所有抚养费。被告路某某法定代理人路某甲在本院询问笔录中辩称,2009年被告发生精神分裂症未治愈,因被告有病,对于婚姻没有意见,原告于2011年离家外出至今。原、被告双方所生男孩路某甲由路某丙抚养,但原告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按乡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5年3月19日生男孩路某甲,2006年10月11日在靖远县石门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被告路某某患精神分裂症,经治疗未治愈。原告于2011年离家外出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书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体贴、理解,共同构建和睦、幸福的家庭生活,一方有难,对方应做到关心、理解、支持,互助守望从而走完人生。但原告因被告患病离家出走且时间较长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准许。就子女抚养,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结合子女的生活环境及其本人意见,男孩路某甲由被告路某某法定代理人路某丙抚养较为适宜,抚养费原告应承担一定的数额,一次性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于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二、子女抚养:男孩路某甲由被告路某某法定代理人路某丙抚养,原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0000元,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生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