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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3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与叶国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国强,叶方举,叶慧清,叶高峰,周波,宋纪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商初字第3719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发杰,男,生于1977年10月31日,汉族,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住章丘市。被告叶国强,男,生于1980年9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叶方举,男,生于1972年9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叶慧清,女,生于1977年11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叶高峰,男,生于1985年8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周波,男,生于1982年5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宋纪美,女,生于1963年5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章丘农信)与被告叶国强、叶方举、叶慧清、叶高峰、周波、宋纪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当事人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至第一次开庭庭审调查结束前。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会娟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发杰,被告叶国强、叶慧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方举、叶高峰、周波、宋纪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丘农信诉称,被告叶国强由被告叶方举、叶慧清、叶高峰、周波、宋纪美担保从我社借款22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18日止。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叶国强未主动偿还借款,担保人叶方举、叶慧清、叶高峰、周波、宋纪美亦未履行担保义务。请求判令被告叶国强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担保人叶方举、叶慧清、叶高峰、周���、宋纪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国强辩称,原告所诉借款属实,但贷款由宋纪美实际使用,2016年1月4日已偿还5万元本金,我会积极催促宋纪美偿还。被告叶慧清辩称,我本是为叶国强担保借款,并不知道贷款实际由宋纪美使用,也不知道叶国强事实上存在信用问题,农信社审查不严,应承担一定责任。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6月20日,被告叶国强、叶方举、叶慧清、叶高峰、周波、宋纪美与章丘农信分别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叶国强向章丘农信借款22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6月18日,借款人在规定的金额、期限内一次性发放;借款的放款、支付、还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等具体事项,以相关业务档案、凭证记载为准;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叶方举、叶慧清、叶高峰、周波、宋纪美作为保证人对被告叶国强个人借款合同与章丘农信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满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章丘农信于2013年6月20日向被告叶国强发放贷款22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9‰,还款期限为2014年6月18日。借款到期后,叶国强未主动偿还借款,叶方举、叶慧清、叶高峰、周波、宋纪美亦未履行担保责任。2015年12月14日章丘农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叶国强偿还借款22万��及应计利息、逾期利息,叶方举、叶慧清、叶高峰、周波、宋纪美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被告叶国强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原告章丘农信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贷转存凭证及庭审笔录证实,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章丘农信与叶国强、叶方举、叶慧清、叶高峰、周波、宋纪美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合意,系有效合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叶国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被告叶方举、叶慧清、叶高峰、周波、宋纪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叶国强已经偿还的5万元应从原告章丘农信所诉款项中扣除。故���告叶国强应偿还章丘农信借款17万元本息,被告叶方举、叶慧清、叶高峰、周波、宋纪美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方举、叶高峰、周波、宋纪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7万元。二、被告叶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章丘市农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的应计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8日止,以2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4日,以22万元为基数,按13.5‰的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5‰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叶方举、叶慧清、叶高峰、周波、宋纪美对上述两项款项在2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方举、叶慧清、叶高峰、周波、宋纪美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国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会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