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二终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绵科与被上诉人王云鹏、王响红、原审第三人兰州金雁图书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绵科,王云鹏,王响红,兰州金雁图书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二终字第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绵科。委托代理人杨军,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鹏。委托代理人马驰,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响红。委托代理人马驰,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兰州金雁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绵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建民,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绵科为与被上诉人王云鹏、王响红、原审第三人兰州金雁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定中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绵科委托代理人杨军,王云鹏、王响红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驰,金雁公司委托代理人焦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在审理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㈢项、第㈣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定中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6800元,退还张绵科。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维德代理审判员 魏万武代理审判员 唐志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