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9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财保13号申请人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大学东路。法定代表人杨东堂,董事长。担保人孙双芝,女,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五环庄园9号楼3-3-301号。担保人XX,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京津公路西侧君利新家园2-3-204号。担保人王洪峰,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雅苑小区1号楼1单元2层1166号。担保人肖克,男,汉族,1975年8月7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万泉德胡同60号。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旭,董事长。申请人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孙双芝、XX、王洪峰、肖克名下的房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法查封担保人孙双芝名下坐落于德州市德城区五环庄园9号楼3-3-301号,房产证号为鲁德字第××号、担保人王洪峰名下坐落于德州市德城区雅苑小区1号楼1单元2层1166号,房产证号为鲁德字第××号、担保人XX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京津公路西侧君利新家园2-3-204号,房产证号为津字第××号、担保人肖克名下坐落于天津开发区朗月轩1-1-1001号,房产证号为津字第××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潘立原审判员 杨东宝审判员 曹冬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明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