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丁三宝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三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刑初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三宝,男,住宣城市宣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潘晶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三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桂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三宝及其辩护人潘晶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三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予以量刑。被告人丁三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表示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辩护人潘晶明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本案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2、被告人丁三宝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丁三宝平时表现较好。请求对被告人丁三宝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3日1时许,被告人丁三宝驾驶制动不合格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往宣州区双桥农贸市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宣州区阳德路“顾地管业”店铺门前路段,碰撞被害人徐某某,致徐某某死亡。经鉴定,徐某某系车祸暴力造成心脏大血管破裂导致心脏压塞而迅速死亡。事发后,被告人丁三宝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面包车,载被害人尸体离开现场。后至宣州区寒亭镇天门村一竹林处将被害人尸体掩埋。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告人丁三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丁三宝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接受公安人员的询问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2015年11月23日,经宣州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调解,被告人丁三宝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丁三宝已按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丁三宝的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丁三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书证接警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到案经过、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初步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记录、安徽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监控截图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宣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宣)公(毒化)鉴字(2015)67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宣)公(法物)鉴字(2015)374号法医物证鉴定书、(宣)公(法病)鉴字(2015)9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关于对徐某某的死因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光盘及情况说明,证人石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夏某甲、夏某乙、丁某甲、唐某某、丁某乙、汪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丁三宝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三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三宝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车辆肇事,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丁三宝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三宝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三宝交通肇事后载被害人尸体逃逸,后将尸体掩埋,性质恶劣,不适用缓刑,故其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丁三宝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丁三宝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因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三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文庆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人民陪审员 XX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祥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