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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春富与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富,尚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573号原告:孙春富。被告:尚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富与被告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春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春富负担。审 判 员  严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史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