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赵国道挂靠经营合同纠纷2015太民初76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赵国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769号原告: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王仕霞。委托代理人:黄庆美,该司职员。被告:赵国道,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国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庆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国道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逾期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08月23日,被告与我方签订了服务合同书,约定被告将自己出资购买的粤A×××××挂号牌车注册登记在我司名下进行营运,合同约定该车的实际使用人和支配者是被告,该车每年需缴纳的车船税、年票、保险、检测(年审、季审)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该车号牌和行驶证登记人所有人是我方,故必须先由我司垫付粤A×××××挂号牌车每年费用,然后由被告返还给我司。合同签署后我方严格履约,为被告提供该车一切相关业务的服务。但被告从2014年1月28日开始连同涉案挂车一并失踪,至今并没有缴纳该车的任何费用,致使我方为该车垫付缴交年费3000元,保险费4098元,购置税8119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2、被告协助我司将粤A×××××挂号牌车辆过户至被告名下;3、被告支付给我司服务费3000元;4、被告返还我司已垫付粤A×××××挂号牌车的保险费4098元、购置税8119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赵国道无答辩。经审理查明:涉案车辆粤A×××××挂号挂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登记于原告名下。双方签订服务承诺合同,约定被告将涉案车辆挂靠于原告处。合同约定:“乙方(被告)自行出资购买鲁某LHX9402CCYE货车,车牌粤A×××××……委托甲方(原告)办理及所有证件的审理、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和事故的处理工作……委托甲方期间,该车辆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每年需交车辆委托挂名手续费人民币壹仟壹佰元给甲方,其他相关部门的相关费用、税款,如车船使用税、营运费等费用、根据相关部门规定需要缴纳的费用均由乙方按时将款项交给甲方代缴……委托合同期限为叁年,自2013年8月23日至2016年8月23日止”。履约期间,原告已为涉案车辆缴纳机动车交强险保费4098元及车辆购置税8119元。以上事实,有服务承诺合同、保险单、税收通用完税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服务承诺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恪守履行。被告未到庭就原告的各项诉请提出抗辩,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依约代被告缴纳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保费4098元及购置税8119元,履行了合同义务,由此取得了要求被告偿还该费用的请求权,而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上述代付费用,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上述款项的诉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未依约支付原告服务费,亦属违约,故其亦应予支付该3000元的服务费。与此同时,被告作为涉案合同的缔约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主要义务,已严重违约,故原告主张解除涉案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此,被告应依约配合原告将涉案车辆过户至其名下。被告赵国道经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逾期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赵国道配合原告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办理粤A×××××挂号挂车的车辆过户手续;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赵国道支付原告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服务费3000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赵国道返还原告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车辆保险费4098元及购置税81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0元,由被告赵国道负担。原告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同意被告赵国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健贤人民陪审员 江 军人民陪审员 黄静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月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