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81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陆堂拥与农小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堂拥,农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81执37-1号申请执行人陆堂拥,男,壮族,农民。被执行人农小兰,女,壮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靖民一初字第16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农小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城北分理处有存款4494.40元,账号为:62×××13,故应扣划被执行人农小兰的存款履行支付小孩抚养费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农小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城北分理处(账号为:62×××13)的存款4450元至本院账户(户名:靖西县人民法院,账号:20×××8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营业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蒙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景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