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民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国龄与姬翠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国龄,姬翠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终52号上诉人徐国龄,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委托代理人刘春阳,男,黑龙江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姬翠忠,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委托代理人陈焕然,女,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国龄因与被上诉人姬翠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上诉人费1050元,退回上诉人徐国龄。审 判 长 姚 波代理审判员 李慧宇代理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维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