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虎民初字第0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卫宝龙与贾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宝龙,贾兵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初字第01809号原告卫宝龙。被告贾兵杰。原告卫宝龙与被告贾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延丽独任审理,因被告贾兵杰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而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进行听证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卫宝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兵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卫宝龙诉称,2015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整用于应对被告财务紧张,现有借条一份,另2015年6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700元整,被告坚决不写借条,但是有电话录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24700元整。被告贾兵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卫宝龙与被告贾兵杰原系同事,被告贾兵杰因生活所需数次向原告借款,后于2015年4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贾兵杰向原告卫宝龙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卫宝龙现金2万元整。后因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致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卫宝龙陈述,被告出具本案借条后又数次向其借款,但是不肯再出具借条,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贾兵杰后续借款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银行流水凭证,以及本院谈话笔录、听证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贾兵杰向原告卫宝龙借款2万元,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应当承担归还原告借款的责任。原告陈述被告出具本案借条后又向其借款但未出具借条,也无证据对被告后续借款事实予以证明,故本院碍难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兵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卫宝龙借款2万元。上述各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18元,由被告贾兵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审 判 长  朱海兰代理审判员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梦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