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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与刘某某滕地拆迁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2151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英定,局长。委托代理人邱昭宏,系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管理所书记。委托代理人欧阳波,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征地拆迁部干事。被执行人刘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其作出的浏国土资腾字(2014)228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刘贤美)户腾交土地,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浏国土资腾字(2014)228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湖南省人民政府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03)政国土字第566号、(2011)政国土字第223号、(2013)政国土字第2152号)批准征收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集里桥社区安全组、虎形组、牛形组、平水村、禧和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共13.5815公顷(折合203.7225亩),作为浏阳市土地储备中心集里桥2号统征开发用地、浏阳市土地储备中心4号统征开发用地(2003年第四批次)和浏阳市平水统征开发用地(2010年第四批次)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9日、2014年3月25日分别发布了浏政函(2013)437号、浏政函(2014)61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规定了具体征地范围及登记期限;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1日和2014年8月21日分别核发了浏国土资告(2014)4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和浏国土资告(2014)15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经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核实,刘某某户位于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集里桥社区牛形组房屋合计建筑面积77.41平方米在本次腾地范围内(其中合法建筑面积72.01平方米、生产用房面积5.4平方米)。根据《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浏政发(2014)8号)和《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浏政函(2009)304号)规定,你户房屋拆迁动迁人口6人(其中农业人口3人,非农业人口3人),房屋拆迁补偿总费用104553元,其中房屋补偿费30861元,室内装修包干补偿费20883元、室外设施包干补偿费36000元,搬迁费518元,生产用房补助费389元,农具牲畜补助费1500元,拆迁奖金14402元。除拆迁奖之外,补偿款已专户储存。在本院组织的听证过程中,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21组证据,刘某某对房屋面积、住房安置等有意见,但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浏国土资腾字(2014)228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予以支持。刘某某拒不腾出土地没有充分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浏国土资腾字(2014)228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志清人民陪审员  刘君卓人民陪审员  林明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玮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