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某花诉伊某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花,伊某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89号原告:赵某花,住伊宁市。被告:伊某兵,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花诉被告伊某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花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聂中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明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