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新陆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百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892号原告上海新陆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LG101B。法定代表人邓维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超,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慧芸,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百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九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陆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 黎审 判 员 蔡婷婷人民陪审员 张忠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