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7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汤玉柱与穆瑞强、石桂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玉柱,穆瑞强,石桂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511号原告汤玉柱。被告穆瑞强。被告石桂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玉柱与被告穆瑞强、石桂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玉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元,由原告汤玉柱负担。审判员 蔡培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超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