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82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佟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82刑初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某某,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9月15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9月18日延长拘留期限至9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25日被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佟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由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4日以大检刑检刑诉(2016)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佟某某驾驶金杯牌×××号小型汽车,沿珲乌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珲乌公路861km+600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于某甲驾驶的吉林G633**号农用四轮车相撞,致吉林G633**号四轮车乘车人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张某某受伤,致吉林G633**号农用四轮车乘车人李永立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损。经大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永立因被钝性外力(如交通事故中磕撞等)作用头面部及肢体,致头面部及致肢体多处皮肤擦挫伤、裂伤,右股骨干骨折,双侧肋骨多发骨折,双肺气肿,右肺裂伤,肝脏挫碎,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大安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佟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于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永立、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大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供认犯罪事实,无辩解、辩护意见。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到案经过。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大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4、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书。5、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6、大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被告人、被害人身份信息等。(二)大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书。(三)证人证言。1、证人于某甲的证言。2015年9月14日21时许,我们六人在261标段工地干完活往我们住处(幸福乡复合苯板厂)返,当时我沿着柏油路由东向西行驶,当我车行驶到事发地点处时,我后面驶来一辆半截子货车,就撞我车上了,我车的车斗侧翻了,车斗上的五个人都受伤了,于某乙醒来就报警了。李永立被压在车斗下面了,我们工地来人把李永立从车下救出后,就把我们六人都送到安广二院了。我驾驶的四轮车车头有灯光装置,车斗没有灯光装置,车斗尾部没有反光标志。事发时,我的车灯亮着。对方车辆的车头与我车的后斗先撞的,之后又撞到我车车头左大轮上了。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2015年9月14日,我工地工人发生交通事故我知道,我工地面包车司机给我打电话告诉我的。事发时,这辆四轮车是我们工地租大安市烧锅镇乡郭永发的……我公司与郭永发没有协议。3、证人于某戊的证言。于某乙打电话说他们开车往住处返的途中被一辆半截子货车给撞了……事发时这辆农用四轮车是于某甲驾驶。这辆四轮车前面有灯光装置,后斗没有灯光装置,事发前该车上六人没吃饭,没饮酒。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岳父郭永发有一辆农用四轮车。车号我不记得了,车辆没有年检,没有保险。这台四轮车让我租给一个工程队了,以60元一天租的,现在该工程队使用呢。这个工程队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和该工程队也没签协议。(四)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5年9月14日21时许,我们六个从工地干完活往住地返。当时,我在车斗里面坐着,我也不知道怎么发生的事故。事发时,我脸朝前,对面没有其他车辆驶来。当时我们车的速度不快。事发前我们都没吃饭,没饮酒。2、被害人于某乙的陈述。2015年9月14日21时许,我们六人在大安市长白铁路261标段干完活往大安市来福加油站附近的复合板厂的住处返,当时我车沿珲乌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我车行驶到事发地点时,我车就被一辆从我们后面驶来的货车撞了。事发后,我和于某丙昏倒在路上,李永立被卡在车下,张某某、于某丁我不知道在哪,于某甲的伤最轻,他当时和对方司机联系报警的事。之后,我给于某戊打电话,他派车来了,伤的最重的被120车拉走了,我们几人被老板的车送到安广二院了。3、被害人于某丁的陈述。2015年9月14日21时许,我们坐四轮车从干活工地往住地返,当时我们车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我们车前后都没灯,车开的很慢,之后,怎么撞的我不知道……事发时我脸朝前,事发时对面没有车。4、被害人于某丙的陈述。其陈述当时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当时发生事故的情形都记不起来了。(五)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2015年9月14日21时许,我驾车从大安市往我家返,当时我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当我车行驶到事发地点时,我对向驶过来三辆翻斗车,车灯非常亮,晃眼睛,我车已经和前面两台翻斗车会完车,要和第三辆翻斗车会车时,我突然发现我前面有一辆农用四轮车(拖带车斗),我发现该车时,我们已经相距2米远了,我就踩刹车了,我们两车相撞了。发生事故后,过往的群众报警了,过了一会,救护车来了,就把伤者送医院了。当时我就看见车斗内一个穿反光背心的人,事发后,我听对方驾驶员说是在车头上坐三个人,车斗上坐三个人,对方驾驶员穿着橘红色的外衣,头发花白,个子能有1.70米左右,50多岁的男性,这六个人中,他伤的最轻,他还打我一拳。对方四轮车没有车号,车头、车斗都没有灯光装置,车斗后面没有反光贴,没有尾灯。事发时我的车速是每小时60千米,5挡。本院对被告人佟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辩解、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夏艳娣审判员  张桂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