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02民初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文东与被告李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东,李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第197号原告周文东,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李光,男,汉族,1967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周文东诉李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东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光名下银行存款323950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周文东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平城街御馨花城XX号楼X层XXXX号商品房住宅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光存款323950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媛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