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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3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黄小秀与陈安来、蒋东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秀,陈安来,蒋东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3157号原告:黄小秀。被告:陈安来。被告:蒋东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秀与被告陈安来、蒋东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秀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秀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身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原告黄小秀预付,已依法减半计算),由原告黄小秀负担。审 判 员 项 海 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