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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殷红梅与王友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红梅,王友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291号原告:殷红梅,女,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王友平,男,1968年2月11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段金勇,总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殷红梅与被告王友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殷红梅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王水平未按时参加调解,殷红梅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红梅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红梅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