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钟辉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辉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袁刑初字第546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辉财,男,199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宜春市人,家住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5)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辉财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辉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钟辉财和钟某(另案处理)来到宜春市袁州区朝阳路西地亚酒店旁的巷子内,见被害人肖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大众牌轿车,遂由被告人钟辉财负责望风,钟某则用随身携带的起子砸烂汽车玻璃并爬入车内盗窃,在该车副驾驶室储物箱内盗走一部苹果5C手机。经鉴定,被盗苹果5C手机价值人民币2475元。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钟辉财和钟某来到湖北省宜昌市市区,晚上出门时见一辆大众牌轿车停放在马路边,遂由被告人钟辉财负责望风,钟某则用起子砸碎汽车玻璃,进入车内盗走一部黑色苹果4手机。经鉴定,被盗黑色苹果4手机价值人民币1344元。2015年8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钟辉财伙同钟天财、彭勇来到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714号1单元楼附近,见被害人于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大众牌轿车,遂由被告人钟辉财负责望风,钟某则用随身携带的起子砸烂汽车玻璃并爬入车内盗窃,在该车内盗走一包硬中华和一包大重九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45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钟辉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钟辉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钟辉财和钟某(另案处理)在宜春市袁州区朝阳路西地亚酒店旁的巷子内,由被告人钟辉财望风,钟某用起子砸烂被害人肖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大众牌(车牌赣A×××××)轿车车窗玻璃后爬入车内,在该车副驾驶室储物箱内窃得一部苹果5C手机。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5C手机价值人民币2475元。2015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钟辉财伙同钟天财、彭勇在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714号1单元楼附近,由被告人钟辉财、彭某望风,钟某用起子砸烂被害人于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大众牌(车牌赣C×××××)轿车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盗走一包硬中华和一包大重九香烟。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45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钟辉财的供述,2015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钟某从朝阳路城市英雄网吧出来后,在附近的一个大巷子的一个保安亭边上看到一辆黑色大众轿车,二人商量好后由其望风,钟某用起子撬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偷到一个外壳蓝色的苹果5C手机,这个手机被钟某拿去用了。2015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其和彭某、钟某在贸易广场附近的武警教导队前面蓝燕网吧后面的那块空地上发现一辆黑色大众小轿车,其和彭某望风,钟某进入车内偷到一包和天下香烟、一包硬中华香烟、一包大重九香烟,这三包烟都是拆了封的,被三人一起吸掉了。2、同案犯钟某的供述,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点多钟,其与钟辉财两人在朝阳路的城市英雄网吧附近看到马路边上停着一辆黑色的大众小车,由钟辉财站在车外望风,其用随身携带的起子用力砸碎车子右后窗的玻璃后,爬进车内,在副驾驶室的储物兜盗得一部蓝色的苹果5C手机,手机有六、七成新,没装电话卡,也没有密码,手机被其拿着用,坏了后就丢了。2015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其和钟辉财、彭某三人在贸易广场对面的摩托车市场后面的一个巷子里,看到一辆黑色的小车停在马路边上,由钟辉财、彭某望风,其用起子砸开车子右后窗玻璃进入车内,在车子的手刹位置盗得一包拆了的大重九香烟和一包拆了的和天下香烟、一包拆了的硬中华香烟。3、同案犯彭某的供述,2015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2点多钟,其和钟辉财、钟某打的到苹果酒店下车,三人在武警教导队前面蓝燕网吧后面的那块空地上发现一辆黑色的小轿车,其和钟天望风,钟辉财负责实施盗窃,在车上偷到一包和天下香烟、一包硬中华香烟、一包大重九香烟以及10多块零钱,烟被三人一起吸掉了。零钱打的士用掉了。4、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实其在2015年7月16日报案,其有一辆车牌为赣A×××××黑色大众迈腾汽车,停放在袁州区朝阳路德和宾馆出口处时被砸了车子的右后玻璃,放在车内副驾驶室的储物箱内的一部蓝色的苹果5C手机被偷,手机是其在2014年3月份花了3600余元钱购买的。5、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实在2015年8月8日晚,其将车牌号为赣C×××××黑色大众速腾汽车停放在袁州区明月北路714号其住处的楼下,第二天早上发现其车子右后玻璃被砸了,车内的一我硬中华和一包大重九香烟被偷了。6、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肖某于2015年7月16日因其汽车被砸,手机被盗一事而报警的事实。7、被告人钟辉财及同案犯钟某、彭某指认盗窃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钟辉财、同案犯钟某、彭某指认二次实施盗窃行为的现场情况。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钟某起子一个,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9、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案件侦查大队出具的侦查说明,证实被告人供述的其他盗窃行为无法进行核实的情况。10、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袁区价认字[2015]第210号、208号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意见书,证实被盗软大重九香烟价值100元,硬中华香烟价值45元;被盗苹果5C手机价值2475元。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钟辉财及同案犯被抓获的经过。12、被告人钟辉财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钟辉财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辉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辉财的第二笔犯罪事实仅有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相关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钟辉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辉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伟丽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华袁州区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评价表法官:周伟丽填表日期:2015年1月22日案号(2015)袁刑初字第546号程序普通被告人钟辉财罪名盗窃数额或主要情节盗窃金额2620元。法定刑幅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基准刑起点刑7个月。调节刑法定量刑情节1增加或者减少基准刑的百分比(+/-)指导意见规定的增加或者减少基准刑的百分比幅度(+/-)234酌定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10%-20%以下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20%+10%至+30%34宣告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合计7个月×(1-10%+20%)=7.7个月辩方意见公诉人意见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个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