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汲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汲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昌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汲某某,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汲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因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5年10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5年12月7日本案中止审理。经查,因被告人汲某某脱逃,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决定对其逮捕,并交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为避免审限过长,本案于2015年12月7日中止审理。现被告人汲某某已被抓获归案,中止审理的情形已消失,应恢复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赵万明审判员 明毅华审判员 董恩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