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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汲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汲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昌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汲某某,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汲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因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5年10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5年12月7日本案中止审理。经查,因被告人汲某某脱逃,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决定对其逮捕,并交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为避免审限过长,本案于2015年12月7日中止审理。现被告人汲某某已被抓获归案,中止审理的情形已消失,应恢复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赵万明审判员  明毅华审判员  董恩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