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与成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成晨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345号原告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合兴大道中建幸福城售楼部。法定代表人包万刚,经理。委托代理人曲清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侯元元,员工。被告成晨,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原告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晨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