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万燕诉被告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燕,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4号原告:万燕,女,汉族。被告: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启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燕诉被告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燕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一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