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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刑财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驹开设赌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刑财字第58号被执行人陈驹(曾用名陈金),男,1986年8月27日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陈驹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台椒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陈驹支付罚金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驹缴付罚款15000元,现被执行人陈驹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目前尚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车管部门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驹目前有明确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驹目前无明确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刑财字第58号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审 判 员  许妮娜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