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绍兴市五洲电子有限公司与浙XX策北控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五洲电子有限公司,浙XX策北控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418号原告绍兴市五洲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好望大厦第2幢2P1001号。法定代表人马速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茹国钢,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策北控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四路103号。法定代表人陈伯滔。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五洲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策北控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绍兴市五洲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XX策北控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五洲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XX策北控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70元,减半收取4885元,由原告绍兴市五洲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