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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甘肃临泽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魏开有、王多思、周国玉、周国海、贾春善、周俊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临泽农村合作银行,魏开有,王多思,周国玉,周国海,贾春善,周俊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临泽县沙河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丁长寿,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开有,男,住临泽县。被执行人王多思,男,住临泽县。被执行人周国玉,男,住临泽县。被执行人周国海,男,住临泽县。被执行人贾春善,男,住临泽县。被执行人周俊武,男,住临泽县。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魏开有、王多思、周国玉、周国海、贾春善、周俊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开有、王多思、周国玉、周国海、贾春善、周俊武限期交纳案件款236043.42元(并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2421元,执行费3439元,合计241903.42元。被执行人魏开有、王多思、周国玉、周国海、贾春善、周俊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魏开有及其妻权爱玲在银行的存款、对外债权241903.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予以冻结、提取;对被执行人王多思及其妻贾丽琴在银行的存款、对外债权241903.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予以冻结、提取;对被执行人周国玉在银行的存款、对外债权241903.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予以冻结、提取;对被执行人周国海及其妻王玉花在银行的存款、对外债权241903.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予以冻结、提取;对被执行人贾春善及其妻李英在银行的存款、对外债权241903.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予以冻结、提取;对被执行人周俊武及其妻李娜在银行的存款、对外债权241903.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品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