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017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苏州金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灵石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金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灵石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1763-2号原告苏州金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路178号(华芳国际大厦)B622。法定代表人包德忠,该公司经理。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灵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新建街南144号。法定代表人景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开化寺街82号(原东米市街4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灵石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金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金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金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900.65元,合计1901.65元,由原告苏州金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志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