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田景付与凤凰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景付,凤凰县人民政府,湖南娄底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娄底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凤凰县苗疆水果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州行初字第51号原告田景付,男,苗族,1955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运刚,男,凤凰县德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凤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凤凰县沱江镇南华路14号。法定代表人赵海峰,该县县长。第三人湖南娄底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景屏街5-7号。法定代表人朱鹤雄,男,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湖南娄底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住所地凤凰县沱江镇沙子坳。负责人裴国清。第三人凤凰县苗疆水果专业合作社,地址凤凰县沱江镇团鱼脑104号。法定代表人滕汶秦,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龙浪奔,男,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景付诉被告凤凰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田景付以需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补充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景付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景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景付负担。审 判 长 陈学军审 判 员 覃繁荣代理审判员 向星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贻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