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02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邝付成、邝国林等与邝四民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邝四民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终字第029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邝付成。上诉人(原审原告)邝国林。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桂勤。委托代理人钱炳言,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邝四民。委托代理人冉麦礼,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因与邝四民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邝付成、韩桂勤及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钱炳言,邝四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冉麦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1993年4月收麦前,胡吉镇老庄村按照国家规定分承包地,当时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三家分地共计8亩,分的承包地位置在庄东北角,西邝天安,东邝新邦。邝四民家分地7亩8分,分的地所在的位置在老庄村西约1000米桥头北东西路旁,没有参于分地捏纸蛋。当时邝四民与邝付成双方达成口头互换土地的协议,但没有约定换地期限,是不定期的口头协议,邝四民、邝付成均在互换的土地上耕种至2015年,收麦后邝四民又不换了,现在邝付成耕种的土地邝四民进行了耕种,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村干部和司法所调解不成,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诉至法院。原审认为:1993年承包地分包时,邝付成与邝四民分别代表家庭,双方达成口头互换土地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识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口头互换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变更承包经营权,但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已变更经营权登记;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与邝四民之间的换地协议是口头合同的一种,没有约定换地的具体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期限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对于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要求邝四民立即停止侵权,返还侵占的7.8亩可耕地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审判决:被告邝四民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负担。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已认定口头互换土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互换至今已经履行23年,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已完全取得了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邝四民强行耕种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的承包的土地,已经侵犯了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的合法权益,原审没有判决返还土地错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并不影响互换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变更的效力。原审认定口头协议没有约定换地的具体期限,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和解除不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互换的流转方式,流转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承包地本身。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相对于发包方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仅限于相对于承包期的最后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中的互换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原审曲解法律,滥用一般民事行为的变更权和解除权,邝四民强占该土地,侵犯了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的诉讼请求。邝四民答辩称,原审认定的互换土地协议是土地换种协议,即在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双方互相耕种对方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而当时双方互换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没有约定期限,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以侵权诉请邝四民停止侵权无法律依据。没有向法庭提交自己拥有该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证据,其诉讼请求不应当获得支持。如以双方互换合同为依据,应提交双方互换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法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期限的,规定为不定期合同,邝四民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不构成侵权。本案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问题,邝四民当时未参与集体发包时的捏纸蛋,而经集体成员同意挑选村西桥头北东西路旁的土地,即本案涉案土地,而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是通过捏纸蛋方式取得了另一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虽然集体没有同个人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此确立,从1993年至今未予调整变更,虽然双方互换耕种土地,当时与集体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涉案土地仍然是邝四民的从未变更,没有由双方与集体进行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所以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属于邝四民。关于口头土地换种协议,既然没有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而换种的口头协议就需要对该口头协议进行效力审查,双方口头协议,没有对换种协议的期限进行约定,依照相关规定,应认定为不定期协议,双方可随时解除协议,所以邝四民不愿意继续履行与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的换种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不构成对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的侵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应予以支持。二审中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对原审认定三人原分土地面积是8亩提出异议,认为实际是7.8亩。经查,双方对该争议地南边是路,北边、西边、东边是沟均无异议,对于涉案土地进行互换也无异议,而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起诉主张返还争议地亩数为7.8亩,邝四民对此数额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换地前各自分承包地的亩数及换地亩数说法不一,且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及邝四民的分地亩数应以土地发包时的亩数为准。经审理查明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邝付成与邝四民在1993年土地分时,对于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经双方协商之下达成互换协议,该互换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情形,虽未登记不影响协议效力,应认定双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互换,双方对互换后的土地享有承包权利和义务,原审认定互换协议合法、有效正确。邝四民所称仅是耕种互换、承包经营权没有互换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双方口头互换协议能否随意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法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均应符合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仅对采取转包、出租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本案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的形式流转,其流转期限应为土地承包期内。原审认定双方合同属没有约定期限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拥有涉案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邝四民未与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协商强行耕种构成侵权,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要求邝四民立即停止侵权,返还侵占的7.8亩可耕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土地现已耕种的现状,履行期限定于2016年6月20日之前。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二、邝四民停止对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拥有承包经营权土地的侵害,返还侵占的7.8亩可耕地,于2016年6月20日之前履行完毕。三、驳回邝付成、邝国林、韩桂勤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由邝四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新章审判员 曹春萍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