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91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秦亚民、杨景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秦亚民,杨景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号*栋***层。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龙、杨慧肖,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亚民。被告杨景红。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秦亚民、杨景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8元减半收取3079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小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