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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倪立钿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翔刑初字第528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某,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2011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5)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珂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倪某某先后三次在翔安区内厝镇、马巷镇盗窃他人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082元。具体事实如下:一、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倪某某至内厝镇某某出租房一楼通道,盗走被害人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C**号“豪爵”二轮摩托车。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747元。二、6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倪某某至马巷镇某某出租房院子里,盗走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闽D**号“金洪”二轮摩托车。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199元。三、7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倪某某至马巷镇大路沟XX号楼下,盗走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部无牌“蒙德王”二轮摩托车。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136元。2015年8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翔安区马巷镇城隍庙附近路段欲再次实施盗窃时被正在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并被当场缴获螺丝刀一把。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直至庭审时才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螺丝刀等,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人员前科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单,车辆合格证,证人倪某甲、倪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颜某某、杨某、杨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0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多次盗窃且另有一次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倪某某退赔被害人颜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47元,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199元,被害人杨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3136元。三、扣押在案的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予静人民陪审员  陈晓宁人民陪审员  李燕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灿杰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