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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马会波与朱如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会波,朱如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432号原告马会波。委托代理人陈文兵,东海县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如才。委托代理人王绍典,东海县安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会波与被告朱如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蔺玉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会波的委托代理人陈文兵,被告朱如才的委托代理人王绍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会波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战友。2009年3月21日,被告以其子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息2.5%。借款经催要,被告仅偿还借款利息19500元,余款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21500元。被告朱如才辩称:借款属实。已经偿还本金19500元,尚欠借款本金500元。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1日,被告以其子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5%,每年利息6000元。2009年末至2010年初,被告还款5500元,借条上载明“2009-1010利息已付5500元”。此后,被告以多次小额还款的形式进行还款,至2014年6月20日前,共计偿还11500元。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9月9日,被告分五次偿还8000元,余款至今未付,遂产生纠纷。另查明,2016年1月27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绍典将其与原告的通话进行了录音,录音内容中,原告马会波认可被告总共偿还了8000元本金。庭审中,原告对于被告在2014年6月20日前共计偿还的11500元予以认可,并自愿以该款项冲抵借款自2009年3月21日至2011年3月21日期间的利息。原告要求,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明确表示放弃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今的借款利息,此外,对于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9月9日,被告分五次偿还的8000元,原告同意冲抵借款本金,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2000元。原告依据上述自认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本院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收条一份、录音资料一份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被告支付借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所偿还的19500元应全部冲抵借款本金,并辩称原告自愿放弃了所有借款利息,其提供的录音资料不能充分证明其观点,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如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马会波偿还借款12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亮附件一: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