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二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牛云、高静等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云,高静,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普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598号原告牛云,女,1955年10月29出生,汉族,退休人员。原告高静,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焦东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鸿,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焦作市焦东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郑玉力,董事长。被告焦作市普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焦东南路**号。法定代表人于忠民,执行董事。被告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普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卫群,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云等2人诉被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生命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云等2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云、高静撤回的起诉。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王惠敏代审判员 司少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