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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梁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458号原告梁某,武汉市水务集团排水有限公司南太子湖污水处理厂设备员。委托代理人杨雄(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在本案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夏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容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