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梁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458号原告梁某,武汉市水务集团排水有限公司南太子湖污水处理厂设备员。委托代理人杨雄(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在本案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夏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容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