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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肖天平诉吴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87号原告肖某某,住敦化市。被告吴某某,敦化市民主街中心社区科员,住敦化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