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友发食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辉煌世纪娱乐有限公司、珠海市辉煌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友发食品有限公司,珠海市辉煌世纪娱乐有限公司,珠海市辉煌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文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474号原告:珠海市友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小秀,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祖峰,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辉煌世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曾子娱,总经理。被告:珠海市辉煌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文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田兵,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炳,男,汉族,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610。原告珠海市友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发食品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辉煌世纪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世纪娱乐公司)、珠海市辉煌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世纪酒店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的申请,追加李文炳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并依法由审判员吴巧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叶祖峰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了《购销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辉煌娱乐公司设立的辉煌世纪俱乐部供应酒类商品,辉煌世纪娱乐公司按约定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结清上一批货款。另外,协议中还约定如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违反协议项下任何规定,原告有权取消协议项下给予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的全部优惠折扣。在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供应酒类商品后,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并没有依约按时付款,经原、被告确认,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至今尚欠原告货款576080元(此为折扣前的货款,折扣后为396630元)。此笔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拖欠。另据原告调查了解,被告辉煌世纪酒店管理公司与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共同经营辉煌世纪俱乐部。原告认为,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送货后,被告理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另根据合同约定,现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取消给予被告的折扣优惠,要求被告按照折扣前的价格进行结算。被告辉煌世纪酒店管理公司与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共同经营辉煌世纪俱乐部,应当对本案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李文炳是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及辉煌世纪酒店管理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的财产转移至被告辉煌世纪酒店管理公司名下,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和辉煌世纪酒店管理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76080元;2.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和辉煌世纪酒店管理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15年11月16日为人民币8290元);3.三被告对上述债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商事登记簿;2.购销协议;3.2015年4月、5月、6月、7月、8月、9日现金支出证明单及送货单;3.银行付款记录;4.公证书;5.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包括受理通知书存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收取登记申请材料凭据存根、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被告辉煌世纪酒店管理公司工商档案资料(包括受理通知书存根、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李文炳身份证、公司秘书信息表、公司秘书身份证);6.珠海市辉煌世纪娱乐有限公司被强制执行的信息照片;7.李秒华的情况说明。三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被告李文炳代表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乙方)与原告(甲方)签订《购销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辉煌娱乐公司经营的辉煌世纪俱乐部供应百威系列啤酒产品,价格为百威纯生啤酒罐装折前价168元/箱,折后价123元/箱;百威啤酒罐装折前价138元/箱,折后价95元/箱;百威铝瓶355折前价338元/箱,折后价238元/箱;哈尔滨冰爽灌装折前价98元/箱,折后价58元/箱。月结方式结算货款,每月15日前结清上月货款。为了计算乙方的实际进货量及货款结算手续,乙方必须在甲方的送货单签名及盖预留之店章确认。乙方违反协议项下任何规定,甲方有权取消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优惠折扣。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供货,2015年3月前,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都能依约支付货款,但自2015年4月开始,陆续拖欠原告货款,直至当年9月。2015年4月至8月的货款,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每月均以《现金支出证明单》的方式对当月货款作出结算,李文炳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9月只有一单供货。供货记录:一、4月百威啤酒罐装800箱,优惠后货款为76000元,优惠前货款为110400元;二、5月百威啤酒罐装900箱,优惠后货款85500元,优惠前货款124200元;百威啤酒铝瓶10箱,优惠后货款为2380元,优惠前货款3380元;三、6月百威啤酒罐装750箱,优惠后货款71250元,优惠前货款103500元;四、7月百威啤酒罐装900箱,优惠后货款85500元,优惠前货款124200元;五、8月百威啤酒罐装800箱,优惠后货款76000元,优惠前货款110400元;六、9月百威啤酒罐装100箱,优惠后货款9500元,优惠前货款13800元。上述货款,原告经多次追讨,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一直不予支付。另查,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股东李文炳和李某甲,住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313号1栋二层;被告辉煌世纪酒店管理公司股东李文亮和李文炳,住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313号2栋604房。证明人李秒华(据原告代理人称,李秒华系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公证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10月31日,李秒华在位于珠海市××××区人民东路“恒和中心”的“辉煌世纪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消费,刷卡支付的消费款进入辉煌世纪酒店管理公司账户,并取得该营业场所出具的加盖有“珠海市发票专用章”印章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一张(发票号码:040490512)。再查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和被告辉煌世纪酒店管理公司共同雇佣员工李某乙和米某。本院认为,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审查认定本案事实。原告与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签订的《购销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签约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2015年4月至9月间向被告辉煌世纪娱乐供应的百威啤酒系列产品,其数量及货款数额均有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签约人李文炳签名确认,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该期间的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按折前价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有合同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被告辉煌世纪酒店管理公司是否应当与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原告提供证据证明了两公司在成立时,李文炳同时是两公司的投资人,同时使用同一的工作人员李某乙和米某,经营过程中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的经营款直接进入被告辉煌酒店管理公司账户,上述事实证明两公司人格混同,财产无法区分,故被告辉煌世纪酒店管理公司应当与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原告该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李文炳是否应当承担共同付款的责任,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经营款进入被告辉煌世纪酒店管理公司账户是被告李文炳利用股东身份作出的个人行为,故其该请求因证据不足,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辉煌世纪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友发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76080元;二、被告珠海市辉煌世纪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友发食品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计至2015年11月16日的利息为人民币8290元,之后利息计至付清全部款时止;三、被告珠海市辉煌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珠海市辉煌世纪娱乐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珠海市友发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文炳的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22元,由被告辉煌世纪娱乐公司和被告辉煌世纪酒店管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巧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