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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执字第004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月华与蔡有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月华,蔡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415-2号申请执行人吴月华。被执行人蔡有志。申请执行人吴月华与被执行人蔡有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由于被执行人蔡有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有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蕲春县支行账户6262存款35568.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根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