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执字第004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月华与蔡有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月华,蔡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415-2号申请执行人吴月华。被执行人蔡有志。申请执行人吴月华与被执行人蔡有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由于被执行人蔡有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有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蕲春县支行账户6262存款35568.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根深 来源:百度“”